化妆品毒理测试

  化妆品功效测试     |      2024-09-05 10:46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 第 51 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进行化妆品注册备案时,需提交完整版安评报告。与简化版安评相比,需额外提供原料毒理学信息,即配方中每个原料都需提供毒理数据,而“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和“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将不可作为采用的证据。本文主要针对化妆品毒理试验做详细介绍,主要包括一下内容:化妆品毒理试验的项目、化妆品毒理试验指标选择、化妆品毒理试验的情形、化妆品毒理测试项目列表、化妆品毒理测试标准、化妆品毒理试验案例报告、化妆品毒理试验相关关键词等。

化妆品毒理试验的项目

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要求,原料需要进行完整版安评,化妆品安全评估局部毒性和系统毒性试验主要有:

局部毒性

局部毒性分为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BT),皮肤光毒性试验,皮肤光变态毒性试验

根据法规要求:

  • 每天使用的化妆品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者不再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间隔 1 日或数日使用和用后冲洗的化妆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与眼接触可能性小的产品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没有紫外线吸收特性的原料可以免除局部毒性中的皮肤光毒性和皮肤光变态反应。

(1)皮肤和/或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2)皮肤致敏性(皮肤变态反应);

(3)皮肤光毒性;

(4)皮肤光变态反应。

系统毒性

(1)急性毒性(急性经口和/或经皮):人或者实验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接触某外源化学物短期内所产生的毒效应。“一次”可以是瞬间给予动物染毒,也可以是在特定时间内持续接触外源化学物过程。“24小时内多次”是针对毒性很低物质,一次难以达到规定限量;

急性毒性分为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毒性经皮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根据法规要求,原料只需要在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毒性经皮试验任选其一进行送检即可,一般情况下,与唇部接触可能性小的,无需进行急性进口毒性,进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即可。而不存在吸入风险的,可以免除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目的:确定性毒性LD50(半数致死剂量),评价毒性大小并进行急性毒性分级。为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研究和其他毒理学试验的接触剂量设计、观察指标选择提供依据

(2)遗传毒性;遗传毒性分为细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3)重复剂量毒性;

(4)生殖发育毒性;

(5)慢性毒性/致癌性:实验动物或人长期接触外源化学物出现的毒性效应。(动物试验为24个月);

(6)毒代动力学等。

(7)系统毒性:系统毒性只有亚急性/亚慢性毒性试验(28天/90天)。

根据法规要求:

  • 有食用历史的原料可以豁免遗传毒性和系统毒性,当原料组成中含有无食用历史的成分仍需进行上述毒理:    
  • 遗传毒性三项只要有两项即可,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 由于各地的审评尺度不同,主要是参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的六种情况进行送检。

染毒途径与相关产品

1.经口(胃肠道):药品、食品、化妆品等

2.经呼吸道:香水和香薰精油等

3.经皮:化妆品、药品和消毒剂等

4.其他途径(主要是注射):药品和医美产品等

化妆品毒理试验指标选择

  • 凡属于化妆品新产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
  • 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法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化妆品毒理试验的情形

情形一:在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中的原料或有权威机构毒理学数据的化妆品原料。

  在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中的原料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和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的原料等可豁免相关毒理学试验。

情形二: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

此类情况可豁免系统毒性,做局部毒性测试(皮肤和/或眼睛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皮肤光变态反应)即可

但要注意原料具有一定范围的人群和时间的食用历史证明,或国内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的可安全食用的原料;所用化妆品原料和具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是一致的。例如某植物果实有可食用历史,不能证明该植物根提取物可豁免系统毒性。

情形三: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

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不适用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联苯胺类和肼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和化学结构未知的混合物等。

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进行评估。所参照的化学物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相同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在:

(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

(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危害级别,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

(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呈现递增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

(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

此类情形可豁免系统毒性测试。

情形四、以上情形以外的化妆品原料

此类情形需要做局部毒性以及系统毒性测试。


化妆品毒理测试项目标准

化妆品毒理测试项目

化妆品毒理测试方法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四章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五章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六章

皮肤光毒性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七章

急性径口毒性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二章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三章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八章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九章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