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06443 |
INCI英文名称 | ECTOIN |
标准中文名称 | 四氢甲基嘧啶羧酸 |
CAS No | 96702-03-3 |
EC No | 431-910-1 |
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 | 无 |
常规使用目的 | 皮肤保护剂 |
中国驻留类产品 最高历史使用量(%) | 7 |
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 全身皮肤(驻留类):0.5% 躯干部位(驻留类):0.7% 面部(驻留类):1.002% 眼部(驻留类):1.002% |
说明 | 一、本原料使用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且无权威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其载明的原料使用量,可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 三、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四、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一)全身皮肤、躯干部位、面部、口唇、眼部的顺序;(二)全身皮肤、躯干部位、手足、头部、头发的顺序等两种情形,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原料的眼刺激性。 |
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 | 四氢甲基嘧啶羧酸 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在线咨询 |
化妆品原料主要的安全评估数据类型(完整版安评)
类型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
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类型2: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结论
当欧盟消费者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以及其他国际权威机构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并公布结论时,我们应对这些评估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在确保符合中国化妆品法规和使用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接受这些权威机构的安全评估结果。对于那些有特定使用限制的原料,只有在满足这些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采纳其安全评估结论。
注册或备案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应明确安全评估机构和评估结论。
类型3: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
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以及其它权威组织所公布的安全标准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以及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和我国标准管理部门所发布的香料标准,还有我国或其他国家监管部门所公布的祛斑美白功效原料安全使用量等,都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在确保这些结论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考虑采纳这些结论。
面对不同机构可能发布的不一致结果,我们应基于数据的可靠性和与化妆品使用的相关性,以科学和合理的方法选择采纳。此外,如果某些原料缺乏局部毒性的资料,我们还需要考虑产品的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对这些原料的局部毒性进行综合评估。这样的评估过程旨在确保我们采纳的结论既科学又适合实际应用,以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
注册或备案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应明确安全限量或结论来源,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类型4: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监管部门如中检院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可为评估提供参考,《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将替代《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新的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
注意:当原料在配方中作为祛斑美白剂和防脱发剂使用的原料,不能使用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作为评估证据。
类型5:化妆品“原料3年使用历史”评估要点
对于已经在市场上使用超过3年(包括3年)的原料,如果这些原料与待评估的原料是相同的,即它们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具有相同的序号,并且使用这些原料的已上市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分析表明,这些不良反应与原料的使用安全无关。此外,如果这些原料的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是一致的,并且配方中的浓度不超过历史上的使用浓度,那么这些原料的历史使用浓度可以作为参考。
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来证明原料的使用历史:
- 证明原料相同性的材料。
- 对于注册产品,需提交产品注册证书和注册配方(必须与申报时提交的配方保持一致);对于备案产品和国外上市产品,需提交包含原料含量或可以计算出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以及备案凭证(如果产品仅在国外上市,则不需要提交备案凭证)。
-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详细说明。
- 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需要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能够反映出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
- 如果使用的是非本企业上市产品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
- 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此外,如果原料的使用历史涉及到暴露量较高或接触时间较长的产品,这些信息可以用于评估那些暴露量较低或接触时间较短的产品,但必须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说明,以确保其合理性。在必要时,还应对这些原料进行局部毒性评估。
注意:祛斑美白剂不能使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评估证据;使用目的相同的情况下,防脱发剂可以使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评估证据。
类型6:化妆品原料“安全食用历史”评估要点
对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成分,必须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这些成分及其生产原料具备安全食用的属性。在进行安全评估时,这类成分可以免除系统性毒性的测试,但需要结合产品的使用部位和方法,对局部毒性进行评估。
为了证明这些成分的安全食用历史,所需的证明材料应由食品、农业、卫生等领域的省级或更高级别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的技术机构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应是公开可查的数据信息,具有权威性,例如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技术标准等。如果是国外来源的证明,应由国家级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国际公认的权威技术机构或组织发布。
类型7:化学结构和性质稳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化学合成的聚合物,如果由一个或多个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连接而成,并且具有平均相对分子质量超过1000道尔顿,同时低聚体含量(即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部分)不超过10%,且结构和性质稳定(除非是具有高生物活性的原料),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可以不将透皮吸收作为考虑因素。评估应重点放在结合产品的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对局部毒性进行评估。
化妆品的注册人或备案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应涵盖聚合物的结构单元、平均分子量以及低聚体含量等信息。此外,还应提供证据说明该原料不具有生物活性。这样的材料将有助于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注意: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要求的评估程序(1.危害识别;2.剂量反应关系评估;3.暴露评估;4.风险特征描述)进行评估证明其安全性。